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0
事業單位應於作業前依清艙或解體船數選任清艙或解體安全作業主任,輔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