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