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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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