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