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