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