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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34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3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1 條(第 71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2 條(第 7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3 條(第 73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