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 一、內部檢查: (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一次;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一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一次。 (二)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二、外部檢查: (一)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每年一次。 (二)非固定於車輛之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三)前二目以外之高壓氣體容器,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期限。 高壓氣體容器從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前項起算日,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