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6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1 條(第 71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2 條(第 72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3 條(第 73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