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