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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2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 外國進口者,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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