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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2-2 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2-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內容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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