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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車輛類等工作小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 各工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 工作小組之委員席次,依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 各工作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工作小組委員互選。 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依專長、意願等登記參加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之委員除為執行迴避原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不得任意換組審議。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