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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部部長依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