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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本部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工作小組召集委員一人代理之。 工作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由該工作小組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應有該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工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