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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工作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