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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