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