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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用。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