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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30 條

關稅法|第 30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是海關價格核定的核心條文之一。四種情形為: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金額不明確;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第二項並列舉八種「特殊關係」情形。這說明了為何申報價格可能不被採認,以及關係人之間的交易在價格認定上須特別留意。

內容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情況下海關不會採用申報的交易價格?

依本條第一項,有四種情形: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關稅法所稱的「特殊關係」指哪些?

依本條第二項,指下列情形之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28-1 條(第 28-1 條)
  • 關稅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關稅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關稅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關稅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關稅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