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0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