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玻璃屑、陶瓷屑、天然石材下腳碎片(塊)、廢鑄砂、石材脫水污泥、混凝土塊、廢磚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廢棄物種類、使用期限及管理人。 二、於掩埋場周圍設有圍牆或障礙物。 三、有地盤滑動、沈陷之虞者,應設置防止之措施。 四、依掩埋廢棄物之特性及掩埋場址地形、地質設置水土保持措施。 五、防止廢棄物飛散之措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