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5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衛生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蓋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土,並予以壓實;於終止使用時,應覆蓋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二、每季定期檢測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 前項第二款之監測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