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1 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1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內容

掩埋場終止使用時,應依許可文件之封場復育計畫辦理。 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 (一)掩埋場名稱、掩埋場類型、掩埋起始日與終止日、填埋面積、深度、掩埋廢棄物種類及數量之清冊。 (二)掩埋場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 (三)掩埋場基礎結構,至少應包含平面圖、立面圖、橫截面圖及結構圖。 二、封場復育之作業項目: (一)最終覆土。 (二)排水工程。 (三)植被復育。 三、定期巡檢及設施維護規劃。 四、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方法及頻率。 五、緊急應變計畫。 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酌掩埋場管理需要,調整封場復育計畫提報內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掩埋場設置者檢討封場復育計畫。掩埋場經營權轉讓時,由受讓人檢討之。 掩埋場應於完成最後一批廢棄物最終處置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經核准之封場復育計畫完成封場復育作業,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法律條文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7 條)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0 條(第 30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1 條(第 31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2 條(第 32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3 條(第 33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4 條(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