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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3 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3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內容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設置之掩埋場,事業應於申請事業廢棄物設置或處理許可文件時,併同封場復育計畫,送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未封場之掩埋場,事業應於本標準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檢具封場復育計畫,送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相關法律條文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7 條)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0 條(第 30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1 條(第 31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2 條(第 32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3 條(第 33 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4 條(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