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