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