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5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並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將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於政府網站。 前項環境監測執行成果,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