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所在地如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該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報知之對象,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