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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 停止運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視為停止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處理完成後,主管機關認...

📝 內容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
停止運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視為停止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處理完成後,主管機關認有收回相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必要者,得命運作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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