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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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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
📝 內容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