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