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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 條文摘要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

📝 內容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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