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03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必要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運作人已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已停止相關運作,仍未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 二、運作人未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未停止相關運作,情況急迫。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措施,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