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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品質之評估,均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前項約定值係指開發單位評估環境負荷後設定之排放值,或於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所作之承諾值,亦或為主管機關於審查時之設定值。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