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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