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單位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預審。 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點。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