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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9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刊登下列事項,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一、開發行為之名稱。 二、開發單位之名稱。 三、開發行為之內容、基地及地理位置圖。 四、預定調查或蒐集之項目、地點、時間及頻率。 開發單位應將前項刊登事項以書面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記載並參酌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之意見,據以檢討規劃其評估內容。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