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7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