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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6 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6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內容

墳墓、靈(納)骨堂(塔)、屠宰場(含人工屠宰場、電動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觀之設計,並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開發行為基地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對野生植物、動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栽綠化應以原生植種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主,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屏障,規劃配置綠帶。

相關法律條文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1 條(第 41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2 條(第 42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4 條(第 44 條)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