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2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古物,指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大陸地區可移動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