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文化資產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 內容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