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3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