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4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名稱、年代、級別、形制、材質、尺寸、件數等及古物照片清冊(附電子檔)。 五、邀請文件。 六、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 七、預定隨護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