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5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