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文化資產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 內容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