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第 4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2-28
本辦法所稱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引進大陸地區有關技術。 二、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來臺指導或從事與前款技術引進有關之研究開發事項。 三、引進大陸地區科技研究成果至臺灣地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