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第 6 條|投資|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2-28
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臺灣地區產業者,於前項技術引進計畫書中應載明如何執行安全保密之各項措施。 第一項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及相關文件,由投審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