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32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17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