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第 8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1
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商品之其他標示,不得與商品檢驗標識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前項商品明顯處,指鄰近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容易辨認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