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2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8-22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