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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08-22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

📝 內容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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