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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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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08-22
📋 條文摘要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

📝 內容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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