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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8-08-22
📋 條文摘要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

📝 內容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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