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5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8-08-22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列管。 前項防暴網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