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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2 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與貿易署主辦、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應於合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貿易署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律條文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